语文老师一枚,下面给你分享一些我积累的关于“任性”的素材:
“任性”这个网红词语大多数都是以贬义的情况出现,殊不知“任性”是一个中性词,它指按照自己的心意或者想法行事。“任性”作为褒义有为追求梦想执着前行的意思,做贬义就是指为了一己私利,放纵妄为。
一.事例
1.不遵守规则的任性是应该被谴责的
20日晚上,一女子乘北京地铁13号线时在车厢里吃东西,食物残渣掉了一地,还把袋子扔到地上,引来了网友的纷纷谴责。这位被网友戏称为“凤爪女”的女乘客曾多次在地铁车厢里吃东西、乱扔垃圾,从2013年开始,她就被网友拍下过在地铁车厢里吃凤爪、吃麻辣烫的照片。
2.任性追梦,执着前行
魏晨在出道前期一直给大家一种“乖乖男”的形象,但是他自己并不认可这个形象,他更渴望去做一些摇滚方面的音乐,展现出真正的自己。在做“千方百计”这个专辑的时候,他跟公司说了自己的想法。但因为这个想法过于冒险,起初公司并没有同意。但在魏晨的坚持之下公司同意让他冒这个险,为了制作好这张专辑魏晨特地到韩国去深造。经过魏晨不断地训练和努力这张专辑最后获得了很不错的反响,公司也对魏晨给予了很大的肯定。这样的一种对坚持理想的任性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坚定目标,义无反顾地前行才有可能实现目标,赢得众人的欢呼。
3.任性会破坏公共秩序
9月25日,北京地铁10号线上,一名男子一人占4个人座位全程躺着睡觉。当时正值早高峰期间,车上比较拥挤。有乘客试图拍醒他,但男子并不理会,经过8站后,男子依然在座位上睡觉。像这种为了一己私利而破坏公共秩序的任性是会受到社会的谴责的,所以我们一定不要为了一己私利去破坏规则,影响社会秩序。
4.“任性”一词的起源
江西曾有一位老伯在网上买保健品被骗,接二连三地给骗子寄钱,发觉受骗后,不但不报警,反而继续寄,总共被骗数十万元。老伯最后还语出惊人:“就是想看看他们究竟能骗我多少钱!”有网友调侃:“有钱就是这么任性。” 此语迅速传播开来,以致引爆网络,还衍生出各种变体,如“有权就是那么任性”“有房就是那么任性”“有车就是那么任性”。
二.时评
换个马甲涨11倍,药价岂能任性
作者/《钱江晚报》
据《工人日报》报道,冠心病、心绞痛患者的必备急救药——硝酸甘油,最近一段时间里接连暴涨,从过去的100片16元,到如今15片25.7元,每片涨价近11倍。
短时间里这么惊人的涨幅,莫非有什么特殊原因?记者找到国内最大的生产商——北京益民药业公司,了解之后发现原因只有一个,换包装了,原先100片一瓶,现在改成15片一瓶了。
为什么换包装,是因为开了瓶以后有保质期,100片一瓶很多都浪费了,改少以后不浪费了。而为什么换个包装就涨价,对方解释,过去定价过低。如今涨价,一方面是换了新包装,过去100片生产是单独定制的机器自动生产线,现在换新包装后,过去的生产线用不了了,改成了手工包装,所以生产效率也受到影响。“过去100片包装大概一周能生产3批,现在改了新包装后,1个月生产1批,所以整个包装成本和工时也都增加了。”
整件事情有很多荒唐之处,首先自然是价格。换包装换生产线,增加成本是必然的,售价上有所变动,也可以理解,现在人工成本又比较高,不能要求药品不涨价,但这么个涨法,就不是所谓增加成本能解释的,而是一种恶性涨法,是对患者的一种直接伤害,非常之粗暴。
别的企业换生产线是让生产效率更高,益民恰恰相反,而且低得不只一丁点,益民是怎么管理企业的?既然知道换生产线会造成效率大降,就该作出相应的处置,有所准备,而不能任由被动发生,这是对患者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背弃。药企有责任维护价格的基本稳定,何况益民药业号称占据全国该产品70%的市场。因生产效率下降少生产那么多药品,由谁来填补,益民有没有想过这个问题?
能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这样一家在业内有决定性影响、在市场有决定性作用的企业,怎么能任性地说涨就涨,说少生产就少生产呢?如今,市场上价格暴涨,还经常断货,买不到药,责任由谁来背?
问题出在市场上,答案也在市场里。药品市场本身就有比较高的准入门槛,哪怕是一般药品,新进企业要想获得生产资格、获得相关资质,需要经过严格认证,时间短不了。生产出来想进入市场进入医保又需要比较长的周期。缺少足够多的后来者,所以,市场竞争法则有时候会失灵。这就导致药品有时呈现一种非理性的状态,同样的药价格相差悬殊,同样的药不同的包装价格相差悬殊。换个马甲就涨价的事不是一两回了,已经成为药企淘汰低价药的一种惯用手法。显然,这些都给了益民说涨就涨让市场被动接受的底气。
这件事立了一个坏榜样,如果靠换换包装,换换名字就能把老药弄得跟新药一样,就能卖出天与地差别的价格,那还有谁愿意创新呢?都来投机取巧好了。如果大家都以自己的市场地位说事,那么垄断企业是不是可以把价格抬到天上去,市场份额高的企业就可以为所欲为,那么谁来照顾民生呢?
让电动自行车不再任性
作者/《南方日报》
电动自行车骑行便利、价格低廉,是目前使用非常广泛的道路交通工具之一。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我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已超过2.5亿辆。然而,电动自行车也是众所周知的“马路杀手”,世界卫生组织数据表明,5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电动自行车导致的。给道路安全“保驾护航”,需要进一步用法律“制动”,全面推进电动自行车治理规范化。
成为“马路杀手”的电动自行车,很大一部分是“超标车”。根据我国现行标准,电动自行车最高速度不得超过25km/h,整车重量不超过55kg,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产品正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超过40km/h和70kg的电动自行车成为主流。不仅如此,许多车辆外观还趋向“摩托化”,没有脚踏板,车体巨大,不挂牌,完全失去了“自行车”的标识特点。允许“超标车”进入道路,毫无疑问会埋下巨大风险。有鉴于此,去年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门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标准。如必须有脚踏骑行这一标志,以及速度、重量、尺寸等指标,强化了其非机动车的属性。
标准制定之后,如何保证其落地执行呢?仍需要看到,此前电动自行车在国标指导的前提下,依然出现了许多阳奉阴违的做法。比如数据可“篡改”,很多产品出厂时速度限制在25km/h以下,但消费者买到手后,却可以通过插拔某个小零件、剪短多余路线等一些手段,以解除速度方面的限制。可见,防范“超标车”流入市场,不仅要筑起法律防护栏,更要加强源头监管。纵观各地立法经验,产品目录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一方面,可以有效阻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进入流通领域和驶入路面;另一方面,产品目录也可以避免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具体执法时频繁对车辆是否超标进行鉴定,减少执法成本。
此外,电动自行车易成“马路杀手”的背后,也有强烈的主观性因素,比如骑行者罔顾交通规则,一味见缝插针,也有可能会造成一些安全隐患。对此,应该在立法过程中突出实名制管理。其作用主要是解决车主信息问题,在路面上通过电子监控,可以实时抓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违法行为,从而可以预防和处理驾驶人闯红灯、逆行、超速、不按规定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同时,也要赋予交警部门更大的执法权,在推动地方进行专项立法的过程中,应进一步明确各类违法行为,比如非法改装、拆卸车辆等行为,并根据各地情况,适当设置处罚种类和幅度,从而实现有效治理的目的。
当然也要看到,市面上还有不少的存量“超标车”,目前,各地对这些车辆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但为了降低它们的危险程度,仍然有必要实施临时登记,规定临时通行期限、速度限制等,确保其通行安全。同时,应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经济补偿等方式加速淘汰进程。总之,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道路交通工具,需要兼顾平衡安全、秩序、效率,但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只有严格实行新标准,并通过产品目录、注册登记、设置过渡期等方式进行监管,才能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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