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既遂判刑规定?

99作文网 2025-06-09 11:51 编辑:admin 283阅读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既遂判刑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2.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3.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食品安全协管员开展检查工作,要对什么进行存档

食品协管员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 1、食品安全协管员的职责是什么? 1.1、积极参加质监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接受当地质监部门的业务领导。对协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协调、配合、巡查、报告等责任。 1.2、建立协管区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档案,及时掌握食品生产加工食业和小作坊数量、生产状况、产品种类、使用原料、生产条件、生产规模、厂名厂址、出厂检验 等变动情况。 1.3、积极向协管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主、从业人员及当地群众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基础知识,督促协管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依法、规范生产。 1.4、协助质监部门对协管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进行巡查和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定期检验,对拒查、拒检企业进行说服、教育。 1.5、定期对协管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进行巡查访问。 1.6、发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时,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1.7、配合当地质监部门对协管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同访确认。 1.8、向本级政府定期报告协管区域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协调有关力量支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9、协助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10、认真完成质监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食品安全协管员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2.1、建立档案 调查摸底,建立并及时更新协管区域内食品企业和小作坊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注册商标、产品品种、产品标准、产量、销售地区、员工人数、生产状态(正常生产还是季节生产)、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产品检验(委托检验还是自行检验)。 2.2、报告情况 定期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协管区域内的以下情况:

2.2.1、食品企业和小作坊数量的变动情况,如食品企业和小作坊的转产、倒闭、新增; 2.2.2、食品企业和小作坊停产、开工等生产状况变动情况; 2.2.3、食品企业和小作坊生产加工产品品种变动情况; 2.2.4、食品企业和小作坊生产条件变动情况,如厂区周边、厂区环境及生产车间内的卫生条件是否恶化,生产设备的增减,生产规模的扩大,生产车间的搬迁; 2.2.5、产品出厂检验情况。 以下情况应立即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2.2.1、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无证企业生产的食品或者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2.2.2、生产条件极差,卫生条件恶劣; 2.2.3、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2.2.4、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3、宣传法律 向协管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积极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基本知识;协助质监部门组织食品企业和小作坊业主、从业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发放相关宣传材料;及时将食品企业和小作坊提出的问题反馈到当地质监局,并将了解到的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和有关规定告知企业。 2.4、协助监管 协助当地质监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具体业务工作 2.4.1、协助当地质监部门开展巡查、年审、同访、后处理,对整改情况进行同访确认。 2.4.2、协助质监部门开展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质监部门训查、处理各类食品安全事件。 2.4.3、协助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抽查、定期检验的抽样工作作,对拒检企业进行说服、教育。 2.4.4、、配合执法 配合当地质监部门对协管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的质量违规活动进行训查处理,劝告业主配合质监部门的调查、取证,督促业主接受质监部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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