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最光荣的最新事例

99作文网 2023-10-03 05:29 编辑:admin 298阅读

一、劳动最光荣的最新事例

1、 青岛港桥吊队队长许振超是一名从事港口一线装卸作业30多年的“老码头”。原来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的他,凭着几十年如一日,求知若渴、刻苦钻研的韧劲,立足岗位,自学成才,熟练掌握了桥吊驾驶、维修技术和港口装卸管理知识,成为一名工程师和“有突出贡献的工人技师”。在他的带领下,青岛港桥吊队成为一支“技术精、作风硬、效率高”的优秀团队,创造出世界一流的工作效率。

2、江苏省五一劳动荣誉奖章获得者黄庄芳容先进事迹

20世纪末期,面对全球化的趋势,庄董事长于2001年带领旭宽前往大陆设置纺织与染整的生产据点,至此旭宽公司正式由纺织贸易的角色转型成为拥有自有制造体系的纺织供货商,直接与品牌商接洽,缩短与客人沟通的管道。 为了表彰庄董事长在2007年的杰出表现,2008年1月,被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授予 “2007年度中国纺织创新人物奖”,2008年4月,被江苏省总工会授予“2007年度江苏省五一劳动荣誉奖章”。

二、谁告诉我几个关于劳动关系管理的案例或寓言或故事啊?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辨析

●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劳动关系的规避误区

●事实劳动关系解析

●特殊劳动关系解析

●双重劳动关系解析

●案例:李某与A公司经济补偿金追索案解析

二、特殊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

●公司高管的劳动关系管理

●“三期”妇女的劳动关系管理

●其他特殊人员的管理

●案例:唐某与Z公司劳动报酬追索案解析

三、劳动报酬追索纠纷的法律风险预防和应对

●年终奖发放常见问题解析

●履约保证金的合法性辨析

●加班工资的管理与纠纷应对

●销售人员佣金纠纷解析

●法定特殊津贴的认知

●案例:张某与D公司劳动报酬追索纠纷案解析、W公司集体劳动仲裁案解析

四、“三金”纠纷的法律风险预防和应对

●经济补偿金常见问题解析

●赔偿金常见问题解析

●违约金常见问题解析

●案例:陈某与E公司经济补偿金追索案解析

五、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风险预防和应对

●工伤认定的范畴及程序

●工伤赔偿责任的分担与转嫁

●工伤赔偿责任的竞合问题

●案例:J公司与安某工伤赔偿案解析(做好人后,成被告)

六、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生效

●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效力冲突

●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及实务操作

●案例:张某与C公司劳动报酬追索纠纷案解析

七、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技巧与风险

●信息披露义务解析

●禁止担保义务解析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的选择

●案例:张某与D公司劳动报酬追索纠纷案解析

八、试用期实务解析

●试用期的限制性规定

●试用期约定违法的后果

●试用期“优越性”解析

●试用期解约实务

●试用期、服务期、医疗期及劳动合同期限辨析

●案例:彭某与昆山K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解析

九、劳动关系解除的实务分析

●解除、终止、除名、开除之辨析

●劳动关系解除方式的选择与解析

●劳动关系终止的程序误区

●案例:陈某与Y公司劳动合同终止纠纷案解析

十、其他热点问题评析

●恢复劳动关系诉讼的应对与预防

●同工同酬问题的解析与常见纠纷

●服务期协议的制定技巧评析

十一、答疑与互动

三、事实劳动关系证据

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凭证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在上述凭证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上述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 5 项证据中,虽然都具备单独成立的条件,但是有些情况下,“孤证”的效力要打些折扣,所以,劳动者应当尽可能多地提供相关证据,使其成为“证据链”相互印证,那么它的效力就大大增加了。

4、在上面的 5 项证据中,第一次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列为有效证据,这对劳动者来说,是非常有利的。比如你有了其他证据中的一项“孤证”,再加上同事的证言,那么就有力得多了。

5、本条的规定,还把“证据倒置”运用到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中。

6、在民事纠纷的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按照“谁主张,推举证”的原则,即由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则法律不支持你的主张。

7、但由于劳动争议是比较特殊的民事案件,它的举证责任规则不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劳动者是难以得到充分的证据的。因此,有关法律强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说,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诉讼请求,但劳动者并不负有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则必须举出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8、例如,某员工因违纪而被单位扣发工资,他不服决定而提起仲裁(或诉讼),该员工无需证明自己没有违纪,而单位却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员工违纪,并且处罚程序和扣发工资的限额均符合法律及有关企业规章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进行倾斜保护的基本理念,防止由于企业与员工之间在信息来源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相差悬殊而产生的不公平。

2002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应该负担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个《规定》规定在以下 6 种情况的劳动官司中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

9、劳动部的新规定,把“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这些东西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劳动者是无法得到的。如果你与单位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打官司,就可以要求单位提供上面的凭证,单位必须提供,如果单位拒绝提供,那么你的主张就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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